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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省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英文名为:Zhejiang Zheshang Capital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全称缩写:ZCI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是由浙江省内外具有资本投资需求的企业、机构投资者、浙江籍企业家,浙江省内外具有投资项目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具有资本投资促进职能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咨询和研究服务机构、具备资质的专家和学者自愿等组成,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顺应浙江、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响应浙商内在发展需要,搭建浙商自己的投融资服务平台,促进浙商在资本、项目、人脉、信息、服务上的高效对接,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和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座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信息互动:组织开展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联谊活动,搭建投资信息交流硬件及软件平台,促进国内外、地区间投资信息的交流与协作;
(二)宣传交流:为用户举办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讨论、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方针,交流国际国内资本投资业务的实践经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投资理论研讨活动;
(三)咨询服务:为用户及相关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投资估价、经营状况评估、资信评估、财务分析等服务;为各类企业的资产转让、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及挂牌上市提供咨询服务;
(四)维权服务:为用户国内外的合法投融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应用户请求以本团体名义出面以力争维护其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专业培训:组织专家学者为用户提供专业培训,提高用户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六)实体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创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盈利按一定比例交促进会做为促进会的活动经费;
(七)文娱活动:根据用户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举办一些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其业余文化生活,密切用户之间联系和友谊;
(八)会刊编印: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投资企业和投资家业绩、宣传促进会活动、介绍用户单位情况和交流投资信息的园地;
(九)其它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其它方面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用户种类(单位用户、个人用户、荣誉用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用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用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用户证;
(四)荣誉用户由理事会提名并聘请。
第十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用户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用户证。
第十三条 用户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用户大会,用户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用户大会可以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须有2/3以上的用户(或用户代表)出席或参与,以现场举手、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决议须经与会用户(或用户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用户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用户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用户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用户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用户大会;
(五)向用户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用户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需要推选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用户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请本会的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用户等。
(五)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用户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用户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用户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用户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用户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用户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用户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用户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9日用户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